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 天外南海之地,人兽翼虫四族生活之地,地理环境与苦境大同小异。 今日,一艘黑弦如月的飞船划破长空来到此地。 飞船之上,剑非仙与绯华立于船首之位,俯瞰下方景色。 绯华玉容丰润,气质明艳端庄,熠熠明眸看着下方景物,感慨道:“此地景色虽与苦境没什么不同,但种族却是奇特。” 已踏入先天的她,目力非凡,看到地上与苦境人种截然不同的种族。 剑非仙开口提醒道:“此地气候与苦境不同,外来者会受到影响,一身实力难以完全发挥。说到身法提纵,也就只有幽舻与翼族能够自由飞行。” “而昔日邪帝之所以会选择在此地建立基地,研究出兽翼虫三族,正是看中此地独特环境生长出的草植。” 之后,他又介绍起了此地武学特点:“更因刀乃此地创界标志,所以人、兽、翼、虫四族之中,几乎皆以刀为主要兵器,精于刀法。 对此早已见怪不怪的绯华,庄丽妍美之态尽显,柔声道:“若不是听少爷讲,还真不知道此地有如此多的不同之处。方才感应了一番,确实对功力运转有所压制。” 珠圆玉润的声音,恍若大珠小珠落玉盘。 剑非仙嘴角抽了抽,知道小侍女又开始凡尔赛了。 方才他体会了一下,有“灵虚回春”加持,自己很快就适应了。 在这方根基强就是大,就是好的世界,天外南海气候对外来者有所压制,也只是相对而言,根基越强,受到的影响就越小。 自己尚且能在短时间内适应,更别说根基功力远在自己之上的少女。 但从气息上感受,绝对没有受到太大影响。 之后,剑非线又向绯华讲解通往天外南海的道路。 苦境与天外南海之间的道路有两条,一者“冰河天川”,一者“观云渡”。 前者为前往天外南海的主要道路,需乘特有的雪船或飞舟越过冰川才能通过;后者则是翼族机密之地,内有正反气流,唯有善于飞行的翼族高手才能通过。 有邪月幽舻在,剑非仙自然不用走寻常之路,直接通过观云渡进入天外南海。 至于中途的正反气流,丝毫撼动不了邪月幽舻。 而天外南海版图较之幅员辽阔的苦境,显得有些袖珍了。 越过翼族生活的北域后没多久,飞船来到中域傲刀城上空。 启动幽舻之上的隐藏功能,遮住形迹后降落到指定地点。 邪帝在天外的基地,是在傲刀城的傲刀陵,正常来说,若要进入,只有硬闯。 但在建立之初,邪帝就留下了密道,可直接从城外进入。 虽说时过境迁,原有的景物早已改变,但有路关图在,还是能通过地形大致找到方位。 二人自一众杂草之中找到了入口,依照此前之法,以邪帝武学打开密道入口进入。 待完全进入,是一座与之前在日邪村、血篁洞布置相似的密室。 曾经出现在日邪村、血篁洞之中的邪帝灵壳,半倚在密室石壁之上。 经过这段时间小侍女教导与自学,剑非仙已经能大致认得四周石壁上的文字。 “本帝不世之才,理当统领三界,但凡夫聚众抗衡,霸业一时受挫,能者不以一时之失论定功过。待本座创立三族功成,当率众而起,号令寰宇。邪帝留笔。” 看完石壁,剑非仙感慨道:“看来在遭遇武痴之前,邪帝就曾失败过,所以才想着创造能为自己提供助力的种族。” 绯华捡起散落在地的《创世手札》,快速翻看一遍,说道:“邪帝希望通过人体改造之法,创出能为自己所用的种族,以为兵器,真是好一番雄心壮志。而血篁洞内的神农草,就是为此地的虫族准备。至于他在手札最后提到的那名‘不速之客’,想来就是武痴。” “看邪帝当时的语气,应当是与武痴的初次相遇,所以对他并不是十分的了解。” 将手札放下,少女的目光放在了石壁上的武痴留招。 “武痴杀邪帝于天外南海,留招,天外有天!” 绯华看着石壁上的刀痕,立即进入顿悟状态,剑非仙紧随其后。 天字诀作为武痴创功时最早的刀法,内外结合,招式大开大合,气势磅礴。 就见功法一栏上,天字诀出现。 “天字诀(入门,71/100)” 较之此前所获的虚字诀与地字诀,天字诀的顿悟用一句惨不忍睹形容都不为过。 仔细想想也正常,自己此前未接触过刀法,又没有类似于“剑心通明”的词条加成,能够悟出天字诀全赖幸运与天赋,还要啥自行车? 对有“天道酬勤”的他而言,只要入了门,接下来就是慢慢推进度了。 待绯华从顿悟状态中醒来,剑非仙又带着她来到一处明显与四周规格不同的石壁之上,其上印着两道掌印。 看似是两道掌印,实际是一掌一刀。 尤其是后面那一刀,“化刀于掌,无心无刀”,非极高的修为与境界不可,显然是武痴所留。 剑非仙目光落在这道刀印一瞬,再入顿悟。 刀掌之变竟是汇通此前所悟阴阳精义,二者产生奇异变化。 就见剑非仙脑海之中,再现昔日武痴演武之景。 “天字刀诀,刚猛霸道,气势磅礴,是为天之养物;虚字掌诀,虚实相生,变幻无常,是为虚藏万物,二者如道之双极,乾坤之变,阴阳参合,化生宇宙,复返万物,以刀化掌,是谓‘虚天之变’。” “虚天九变” 霎那间的感悟,剑非仙化掌成刀,刻印在石壁之上。 石壁瞬间破碎,露出后面的另一条密道。 “少爷,你这是···” 一旁早已完成顿悟的绯华,见此一幕,不由一怔。 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