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 剑非仙风采更胜往昔,摇扇笑道:“方才见武痴留武,意外与虚字诀以及此前领悟的阴阳之变产生共鸣,有了一番新的感悟。。” 个人属性面板功法一栏,再起变化。 “···虚字诀(大成,39/100)···天字诀(小成,89/100)···虚天九变(熟练,47/100)···” 《虚天九变》是他观武痴所留功法所创,暗合天虚之理,阴阳之变,彼此相生相化,随势而动,随心而变,可为天,可为虚,莫测难辨。 系统判定为顶级功法,威力犹在天、虚二诀之上。 更为关键的是,此为他真真正正自创的功法,独此一家,别无分号。 据他所知,根据原有的武痴之招,再度创新的,只有那位武痴正统传人侠刀·蜀道行。 “原来如此。” 绯华听到自己少爷得悟新武,由衷为他感到高兴,嫣然一笑,百花顿显失色,“恭喜公子。” “确实值得恭喜。” 剑非仙笑了笑。 随后,十分熟练地逼出藏于邪帝灵壳中的黑虫, 绯华观虫身文字,得邪帝绝学“邪雷极掌”。 加上此前所得“幽幻九玄掌”、“九阴汇邪”以及“邪魅摘雷手”,邪帝七式已得其四。 再来,就是前往邪帝练功之地黑雾森林,凑齐七式绝学。 随着天字诀与邪雷极掌到手,更观武痴留痕而得悟新武,天外南海之行完美收官,再无停留的必要。 此地四族之争,他与绯华均无介入的想法 加之天外南海因其环境所造成的长期隔绝,不论是资源还是武功,都大大落后于苦境。 也就只有两人勉强能够入得了眼,分别是出身兽族的“银狐”与隐世高人“卧江子”。 说来,卧江子与邪帝关系匪浅。 是邪帝创造的“完美种族”中的佼佼者,也是其中唯一得其面授的传人。 除了这二人,就连奇物万毒珠,剑非仙都看不上,自然不会再滞留此地。 当前还是返回苦境,进入黑雾森林,凑起邪帝绝式,然后苟起来。 考虑到系统加持和获得的功法,这些已经足够支撑自己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发展了。 接下来,只需要专心修炼,积累足够根基,踏入先天,登顶先天,乃至超先天。 然后,便是去南域灭鳞族,铲除一切与七大神秘有关的人、事、物。 他可没有坐以待毙的习惯。 不趁现在对方实力衰落的时机动手,难道非要等对方积蓄好实力,恢复完全后再来针对自己,自己再被动反击吗? 别闹了,你当这是打游戏呢? 打完这一关,才能开启下一关? 当然是趁他病,要他命了。 对于剑非仙的想法,绯华表示十分的赞同。 至于处理这处邪帝基地,他们采用了与之前日邪村、血皇洞不同的方式,将此处的典籍仪器统统搜刮干净。 之后,剑非仙与绯华按原路返回,如来时一般,乘坐邪月幽舻返回苦境。 ··· 黑雾森林,魔界禁地,幽暗深邃,植林茂密,枝叶间的缝隙极窄。 瘴气弥漫,内中毒物异草无数,地上的藤蔓似有生命,不时蠕动,更无数怪虫异兽,暗中这副。 纵然是一流高手,在不了解地形环境的情况下贸然进入,也要深陷于此。 今日,位于森林中心的石室之内,但见一人静坐,周身似有一股气韵流转,神入虚空,内外勾连,正是闭关多时的剑非仙。 忽然,他只感到一股清爽质感流窜全身,似乎要为体内洗去所有杂质,促使生命升华。 随着杂质通过周身毛孔排出,气血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。 随即,仙邪双元与自身根基显现,阴阳顺化之道,循环大成,生克之变尽在一念之间。 剑非仙清楚感觉到,自己的精气神三元生生不息,如大海般充沛汹涌。 正是天人合一,内外天地呼应交汇,正式步入先天之列。 内里变化引发在外,体表金色凸显,身后显现世尊如来之相,金刚不坏之身正式步入圆满,圣芒照寰宇,长年昏暗诡谲的黑雾森林被笼罩在万丈光芒之下 林中一众邪虫四处奔逃,惶惶不安。 而守候在石室外的邪鬼娃们,受圣芒影响,意欲寻找躲藏之处。 此时,一张巨大黑伞旋空而至,将五名鬼娃护在伞下,阻挡圣芒。 一道红影挟轻盈又飘逸之姿来到,正是外出查探情报,发觉黑雾森林异变折返的绯华。 已经二九年华的美人,玉容丰润,如白璧般无瑕,身量欣长,着红色交领襦裙,肩若削成,腰间红色锦带束进已然初具丰韵的蜂腰之中,曲线玲珑, 一身装束配合眉眼间流溢的气韵,已有几分端丽雍美,妩媚知性。 丽人右手提着一个白色包裹,那双美眸仿佛深不见底的春水,看着石室中异变,眼波流转之间全是欣喜之色,“二年多的时间,少爷终于踏入这一步了。” 石室之内,随着金刚不坏之身进入圆满,天外谪仙篇与邪帝绝学亦有提升,功至圆满。 就见仙邪之力流转,如仙如圣,如邪如狂,被内天地的混沌尽数包容,非繁非简,整个人包裹在其中。 气息如大江奔流,一往无前。 剑非仙沉浸在内外天地与天地法理的串联中,把握时间与机会,感悟颇多。 左手擎天,右手覆地,仙邪之能分左右而列,循环流转,相生相化,一者如仙如圣,一者如邪如狂,正是天外谪仙篇汇同地字剑诀,天字刀诀融入邪帝绝学之武意展现。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剑非仙周身气息笼罩在一层薄薄荧光之中,越发幽暗难明,难以捉摸。 原本璀璨之景,竟是逐渐收敛,汇入内天地那黯淡无光之宇宙。 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