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 不一会儿,就见小桃掌上凝聚出一充满生机的浅绿色气团。 剑凡感受到一股昂然生机。 这就是蜕变之后养生真气! 仅在听了一遍要领之后,便在没有任何指点的情况下,改变并掌握功体,这到底是怎样恐怖的天赋? 要知道,功体的改变不比其他,涉及根基,纵然是同源武功,要想改变也需要一段时间。 本来剑凡都做好了当一回老师的打算。 自从小桃练武开始,她一直都靠着自己的武艺在这个纷乱的武林获得安全感,但少爷也多少被打击到。 作为穿越者,又有系统加持,怎么说都不可能比不过吧? 而且,好不容易有了个在她面前显圣的机会,展现一把可有可无的少爷威严,又岂能错过。 自己耗费一年多才学成的东西,到了小桃手中,不一会就学会了。 这样的天赋,怕是只有三台柱之一,凡看过的任何事物,包含书籍、武学等皆能过目不忘并立刻学习的素还真能比吧。 他沉默了一阵,而后开口问道:“你这就学会了?” “是少爷教的好。” 小桃美眸莹润如水,映照出他的身影,随口答道。 听到这话,剑凡嘴角抽了一下。 虽然知道你是在应付,但这话还不如不说。 看到自家少爷的表情,这名容貌丰美、肌肤莹润的少女嘴角噙笑。 受到冲击的剑凡,很快调整好心态,对小侍女说道:“既然你已经学会了,那我就没什么可再教的了,接下来的时间,要为村里打造铺路的机器,你自己忙去吧。” 为了避免再被打击到,他找借口去干其他事情,装出一副自己很忙的样子。 小桃笑逐颜开,俏皮地眨了眨美眸,点头道:“嗯,少爷你忙吧。厨房的柴不够了,我去劈柴,然后再打一缸水回来。” 爱吃醋的少爷,还真是可爱。 虽然少爷不再是之前那副只能依靠自己的羸弱模样,但这副表情也很不错。、 少女带着满足的情绪,纤纤细步地离开。 ··· 日月如梭,三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。 土墙小院之内,剑凡正在左右腾挪,上下翻飞,身形轻盈,似林间之鸟飞行,显然是在修炼某种轻功。“” “宿主:剑凡; 年龄:14岁; 体质:仙邪互克之体(蜕变中); 境界:后天 功法/技能:墨家机关术(大成,16/100)、混元功(32/小成)、飞鸟渡(小成,99/100)···” 一气混元桩早在半个月前就已达至圆满,凝练功体后,体内真气雄厚不少的同时,更是与养生功产生奇妙变化。 二者融合,化为一门全新的心法,剑凡为之取名《混元功》。 此功不仅融合了两部武功的优点,品质亦有所提升,虽然仍未超脱中等之列,但效果比一气混元功要好上不少。 最明显的好处是,剑凡的真气壮大了不少,根基在仙邪两元之间占据了一块地盘。 修炼进度也从之前每日的8增长到了16。 然后,他就发现一个尴尬的问题,自己竟然没有练提纵之术/ 提纵之术,也就是世人口中的“轻功”,要想在这个武林想要活得久,逃命的功夫永远是最重要的。 就如某位划水大师,之所以能笑傲江湖如此之久,便是凭借一手四境第一的逃跑功夫。 某个深沉的阴谋家,更是凭借一双神器靴子,多次逃过一众高手的围杀。 最后,如果不是为了凑齐神器套装,带上降智帽,导致中二病爆发,死战不逃,也不会中了专门为克制他而准备的密招,被神兵所伤,领便当。 有了轻功,今后不论是赶路登山穿林,还是与敌人交手,都能排上用场。 而就在剑凡考虑该如何习得轻功之时,小桃出手了。 少女在了解之后,二话不说,拿出了一门轻功,也就是功法一栏的“飞鸟渡”。 剑凡不由好奇这门轻功她是从哪儿得来的,便问了一下。 小桃回答是,之前去苍山劈柴的时候,看到山林里的飞鸟飞翔模样,若有所感,悟了这么一门轻功。 很好,很符合她的天才人设。 什么时候自己也能有这种悟性,随便看个场景,就能领悟功法。 面对少女,剑凡总有一种自己才是小桃挂件的感觉。 随后,剑凡投桃报李,将融合养生功、一气混元桩的《混元功》,教给小桃。 然后,自然是又被打击到了。 不过短短七天,小侍女的气息就又深邃了不少,显然是将混元功练到了极深的境界。 就是不知小桃如今的实力如何?比之原剧中的那些曾经留名的战将是强还是弱? 搞得剑凡都怀疑,她是不是也有什么系统。 后来想了想,还是放弃思考了。 毕竟“苦境能人辈出”这句话,不是说说而已。 那些曾埋骨苦境的一方之雄,在他们的世界,哪个不是天之骄子般的存在。 结果到了这里,风光不了多长时间,就在小树林里急急而奔,最终横尸路边。 超先天甚至触碰登仙境界的道门高人号昆仑曾说过一段名言:“高人称号算不上什么,今天笑傲江湖,明天仍逃不过命中劫数。” 看这小侍女的天赋,如果不出意外,未来成就先天境是板上钉钉的事。 至于超先天··· 超先天作为先天境界的巅峰,不论从生存力还是实力等各方面的表现,都远超其他境界。 这些人无一不是一方境域、开创王朝的雄主,或者能够与之匹敌的隐世高人。 若是得到什么奇遇,更可发挥近神的威能,就比如完全吸收血暗之力的一页书。 如今的苦境,超先天还只是传说中如神仙般的人物。 纵然是放到未来高手辈出的武林,也是极为稀少。 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