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 内视之下,一股绿色的元功处于两者夹缝之间,虽是弱小,却保持不灭。 这就是属于养生功的真气。 随着剑凡引导,真气自丹田而出,游走周身经脉穴窍,吸纳天地元气。 而在整个运行的过程中,他全身沉浸在清爽之中,待一轮周天搬运完成,剑凡感到自己仿佛有使不完的力气。 这是之前被仙元、邪元两种力量在体内反复拉锯折磨,持续耗损气血而不曾有过的感觉。 剑凡缓缓睁开了眼睛,自石板上起身,拍了拍衣服上的灰尘。 自己今日算是真真正正踏出了武道修行的第一步,内心之中,喜悦虽有,但多是来自于功体蜕变。 毕竟是经历系统激活的人,又有天道酬勤展现进度,一切皆是水到渠成。 圆满后的养生功,可自行运转,不需过度关注便能不断壮大根基与功体。 剑凡开始进行下一阶段的修炼,《一气混元桩》。 作为从那名墨家弟子送出的第二本武功秘籍,就品质上而言,比之养生功要高上一个等级,属于绿色中等。 其属性和之前的一样,都是全属性,即使修炼出功体,也不用担心属性会相克。 毕竟经历过两国大战之后的剑凡,不想再经历四国混战。 他要做的就是壮大属于自己的根基,然后将仙邪之元化为己用。 剑凡心中默念心诀,心静体松,意守丹田,呼吸自然,摆出桩式,开始修炼。 “脚踏虚实分阴阳,含胸拔背气自藏。双手抱圆守中线,目视前方神内敛。呼吸自然顺天道,意守丹田养真元。静心凝神入定境,混元一气化万象···“ 与养生功不同,一气混元桩属于静功一类,讲究持之以恒。 随着心神入定,剑凡只觉体内真气上行,若琼浆玉液,滋润经脉穴窍。 待一周天搬运完成,真气归入丹田,剑凡从入定中回神,点开个人属性面板。 功法那一栏的后面,一气混元桩赫然在列。 “一气混元功(入门:6/100)” 看来筑基成功之后,不仅弥补了气血不足,还让自己的修炼速度有了质的飞跃,一天获得八点进度。 之前的猜想不但得到印证,修炼速度还往上提了一提。 若按照这个速度算,自己要将一气混元功修炼至圆满,凝聚功体,只需要七十五天,也就是差不多二个半月的时间。 不用再像之前那样,只能苦哈哈地等保底,攒进度。 剑凡如今的心情,颇有几分“守得云开见月明”的感觉。 这也是他之前选择先修炼养生功的原因,就是考虑到此功能够壮大自身气血,减少受仙邪之元带来的干扰。 而且想习武,总归要有个好身体。 若是按照剑凡之前羸弱的身体,别说站桩,怕是站一会都废劲,更别说修炼了。 结束一天修炼的剑凡,检查了随身物品,确定没有遗漏,返回村子。 穿过绿树杂错草叶舒展的小道,此时弥漫在山林之间的薄雾已经散去,阳光洒落,空气清新。 进入新阶段的剑凡,只觉心旷神怡,路过一条从山间流出的清澈小溪,随手拿出水囊,打算带回去烧水做饭。 水囊没入溪水,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,他通过流淌的水面,依稀看到自己如今的模样。 之前的黑眼圈消失了,苍白的脸上浮现出一丝健康的红润,那是个粉雕玉琢、冷峻俊美的少年。 “这才是真正的我。” 剑凡满意地点了点头。 唯一的缺点,就是与传说中的剑谪仙相似,会引来许多麻烦。 待水囊装满,剑凡将之系于腰间,快步走回家。 随着身体隐患得到初步解决,他也算是健步如飞,除了路过田野时,为不引人瞩目而特意放缓速度,都是大步似流星。 沿着村内的黄土路,来到村东一处与四周别无二致的小院外。 院落围着一圈黄色的夯土墙,门是由两块门板拼接而成。 方才推门,就听到一道如黄莺般动听的声音响起。 “少爷,你又偷偷跑出去练功,不带我。” 就见院内一名十二三岁的少女,上着浅绿绣兰对襟杉袄,下着银白轻薄罗裙,梳着双丫鬓,眉眼如画,容貌丰美,梨涡浅笑,脸蛋儿若无暇白璧。 虽然年岁尚小,但已经能看出是美人胚子。 若说有什么特别之处,就是此时的少女正举着一个比她人还高、装满水的大水缸。 看她单手托举的样子,丝毫不见吃力。 纵然见过许多次,剑凡仍是忍不住嘴角抽搐。 就见将水缸举过头顶的少女,正嘟着小嘴,几步来到身前,语气中带着些许责怪,说道:“少爷,你不能再像这样偷跑出去了。也就是在苍山,若是在其他地方,我非要将少爷你带回来不可。” “不是因为你没睡醒,所以我不忍心叫你吗?还有···” 剑凡一脸冷汗地看着巨大阴影的靠近,说道:“小桃,你的话我都听到了。你能不能先将手中的缸放下。这个样子,少爷我压力很大啊~” 纵然此前看过无数回,脑海里仍是忍不住浮现“怪力少女”这几个字。 ”哼!现在感觉到压力了?“ 名叫“小桃”的少女腻哼了一声,将手中的水缸看似随意地放下,却未发出太大声响。 显然是对力道的控制达到了很深的程度。 随后,小桃提溜着乌溜溜的眼眸,上下打量着自家少爷,轻呢了一声,“咦~” 而后她绕着走了一圈,边观察边说道:“少爷,你完成筑基了?” 剑凡嘴角含笑,“这都被你看出来了。” 小桃撇了撇嘴,对于自家少爷的行为心知肚明,但还是发自内心为他能够踏入武道感到高兴,“少爷,今早的事情就不跟你计较了。” 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