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 这里可没有什么新人光环,即使你背后有人,也一样会死,甚至你自己本身也有很大几率成为阴谋者算计你背后靠山的一环。 而苦境这一方世界,因丰富的资源与广袤的版图,成了各方势力,本土的,异域的甚至天外的积极吞并目标。 造成了非常可怕的现象,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灾难爆发。 小则波及几个村落,大则祸乱方圆百里乃至一方地域,致使当地人畜不留,更有甚者,会出现决定整个世界生死的大灾。 每次都造成了成批成批的百姓死亡。 故而,有人戏称“苦境百姓零点刷新”。 唯一值得庆幸的地方,就是自己的出生点是在西武林,原剧的那些曾经的大劫基本都已经过去了。 并且得益于这几次的清洗,此地即使有高手,也几乎没有那些神头鬼脸的家伙。 至少不用担心,此地高手修行者哪天想不开,送你去死。 想到此,剑凡在心里忍不住吐槽,真搞不懂那些反派为什么要一个劲地侵略苦境。 虽然这里是资源丰富没错,但你以为什么要叫有“苦”这个字? 那些侵略的势力,前期或许取得优势,但到了中后期,应天命的隐世高手出手,就无一例外地埋骨苦境,甚至所在境域都打包被这方世界含泪笑纳。 鲜有能回去的。 而现在的时间线,素还真还未成为武林皇帝,三教暂隐,原剧的剧情远远没有发生。 照理来说,他没必要这么急迫才对。 那就不得不提起剑凡堪称糟糕透顶的身世,从他的“仙邪互克之体”说起。 仙元来自于剑谪仙,邪力则来自于血鲲鯩。 剑谪仙,又名“恒山·剑谪仙”、“恒山开膛手”,为初代“玄黄三乘”,山海联珠的参与者,其人仙风道骨,宛如天上谪仙人一般的剑中仙,超然物外,冷傲观世,修为更是当世顶尖; 血鲲鯩则是宇外鳞族之首,位列七大神秘之一,依靠入侵其它世界吸收生命原力而生存的族类。 在久远之前,为对抗宇外群雄组成的七大神秘,剑谪仙与玉龙隐士共谋五巅之战,取天火成功封印七大神秘之二的异殃猂族与天地主宰。 五巅之战方才结束,剑谪仙便不顾自身伤势,马不停蹄前往宇外战场,阻止七大神秘之一的血鲲鯩吞噬苦境生源。 双方展开大战,最后血鲲鯩战败身死,尸体落于南域海域,剑谪仙也在这一战中因伤势过重而战死。 血鲲鯩在陨落前,坐了两手准备,一为陨落分化两片逆鳞为“战鳞”与“皇鳞”(是为逆世双鳞),尸体落于死亡三角洲内恢复能量,以期复生。 同时,释放本命晶元,以此孕育生命,想要让晶元继承她全部力量,成为鳞族的新领导者。 但剑谪仙在坐化进入涅槃之境前,为干扰血鲲鯩的算计,也为了寻找彻底消灭她的方法,将自身仙元寄存于晶元上,为未来消灭血鲲鯩埋下暗子。 而仙元与晶元融合后的晶体,被鳞族作为圣物带走,未来将会用于诞生鳞之子·风云儿。 也是仙元与晶元交融的过程,出现了一个原本不应存在的变数。 一丝仙元与晶元交融的残屑脱落,自天外战场落于西武林苍山之中。 血鲲鯩作为宇外鳞族的后源,除了拥有吞噬生命源力的能力外,还具有孕育鳞族生命之能。 晶元与仙元融合,诞生了半人半鳞的存在;而这丝落于西武林的残屑,无需母体孕育,便自行诞生了一个生命体,就是如今的剑凡。 那丝仙元与晶元在互相对抗中,吸纳天地之气,互相增长,让其不似风云儿那般半人半鳞,而是全然的人。 但也因此,给剑凡造成很大困扰。 一切都源于那“仙邪互克之体”。 这体质可不是好东西,因剑谪仙的仙元与血鲲鯩的邪能自他诞生之日,变相互对抗,虽然让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,也在不断消耗剑凡的气血。 这便是剑凡如此年轻便满头白发,身体羸弱,全然一副早亡的模样。 前身在婴儿时期,被进山打猎的村长带回村子抚养,撑到差不多十二岁的时候,因气血耗尽而死。 而穿越来的剑凡,哪怕明知一些前世的机缘,也甘心留在村子里, 因为若是被那帮宇外鳞族发现了他们后源的残存能量流落在外,自己怕不是要被他们抓回去抽干体内的邪元。 剑凡只是从久远前因江湖风波,伤重流落村子的墨家子弟为报答救命之恩留下的物品中,找到两本武功秘籍以及墨家机关术相关典籍。 也就是他现在修炼的《养生功》与习得的技艺机关之术。 本来按照他体内仙元、邪能互克的情况,不可能修出什么名头出来。 幸好随自己来的,还有词条系统。 每一年都有一次抽取一个天赋词条的机会,概率随机,并且没有装备数量限制,可以无限叠加。 而词条等级根据颜色进行排序,从低到高,分别是:白、绿、蓝、橙、红、金。 系统在激活后免费送一次,直接让剑凡一发入魂,抽取到了等级最高的金色词条,“天道酬勤” “合抱之木,生于毫末;九层之台,起于累土;凡有所为,必有收获。” 只要坚持修炼,达到要求,必然会进步。 正是凭借金色词条,才能将修炼功法、钻研技艺这些过程数据化,并且通过系统查看功法或技艺的进度,就像前世许多游戏一般。 不论功法还是技艺(技能),不管之前如何,在系统分类下,分为:入门、熟练、精通、小成、大成以及圆满。 当进度达到一百时,便进入下一个阶段。 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